近期,證監會公布施行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債辦法》)。為做好與《公司債辦法》的銜接,證監會相應修訂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23號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24號準則”)。
23號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與公司債券發行主體擴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銜接,修改了只適用于上市公司的相關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況的披露要求;同時要求募集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按《企業會計準則》編制。二是與《公司債辦法》具體條文相對接,修改了“保薦人”相關表述;增加了商業保險、債券回售條款等增信及償債保障機制,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及風險防范、解決機制,發行可交換債、債券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債券受托管理人職責及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等方面的披露要求。三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結合市場實踐情況,簡化了發行人歷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發行人業務、財務會計信息、擔保人情況的披露要求;調整了部分章節的前后順序等。
24號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與《公司債辦法》取消公司債券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相銜接,將申請文件報送主體由保薦機構改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取消了保薦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調整為主承銷商出具的核查意見;取消了發行人向發審委提交文件的要求。二是針對公司債券發行主體擴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慮到各類公司的不同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授權文件、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的要求進行了相應調整。三是取消了發行公告和承銷協議報送要求。
上述準則發布實施后,相關市場主體應根據新的規定和要求編制并報送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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