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并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
“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8條,涵蓋三方面內容:第88、89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
第90、91、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第93、94、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后保護。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