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制應該是我們耳熟能詳的名詞了,2019年的證券法大修到今年3月新證券法開始實施,科創板、創業板分別開始實行注冊制。筆者近期在研究新證券法時發現,因為注冊制的推行,我們證券法里關于證券交易的規定也發生了不小的變化:
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修訂前 | 修訂后 |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
二、證券上市
修訂前 | 修訂后 |
第五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證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應向證券交易所報送的文件。 第五十四條,規定簽訂上市協議應公告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報送的文件 |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總結:符合交易所條件即可上市 |
第五十五條,規定暫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規定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規定暫停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規定終止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 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 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總結:觸發條件的直接退市 |
三、禁止的交易行為
修訂前 | 修訂后 |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 ①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⑥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⑧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修訂前 | 修訂后 |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④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⑤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⑥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⑦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⑧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
四、上市公司的收購
修訂前 | 修訂后 |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違反上述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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