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實施的這版證券法中,投資者保護這塊有所加強。主要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原來的持續信息公開改為信息披露,改為信息披露后,內容有刪除也有增加;投資者保護直接寫入證券法,單獨設章,共八條內容。
一、信息披露
在講信息披露之前我們先要知道,目前我國主板市場實施的發行制度是核準制,但是從近年來的動作我們不難看出上面是想要推行注冊制的。那么法規先行,這次證券法的大修內容很大程度上是為注冊制服務。下面我們仔細梳理下這塊內容的變化:
(1)在新的規定中刪除了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等內容。
(2)刪除定期報告具體事項規定,在原來的法規里規定了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具體應包含哪些內容,新規中對于具體內容要求進行了刪除。
(3)發生重大事件應報送臨時報告,對于這里的重大事件進行了細化,規定更加具體,并且對于重大事件的內容有所增加。
其實我們總結關于信息披露這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這次的改變就是兩個方向,市場化和讓投資者知道得更多。刪除的內容并不是沒有要求了,而是由交易所來規定、調整。增加的內容是希望投資者及時地知道更多的信息。
二、投資者保護
在投資者保護這塊一共個增加了八條內容,其實如果是考過證券從業考試或者是基金從業考試的朋友應該都有所了解,但這里我們還是一條一條來總結一下:
(1)充分了解客戶信息,銷售對應的產品;證券公司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要充分了解客戶的信息,提供風險匹配的證券和服務。若因違反此規定發哦之投資者損失的,需賠償。(新證券法第八十八條)
(2)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證券公司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時需證明自己的合規性,否則需擔責。(新證券法第八十九條)
(3)合法利益公開征集股東權利
(4)上市公司章程明確現金股利分配安排、決策程序
(5)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時,發行人需為債券持有人聘請托管人,若債券未能按期兌付本息托管人可以自己名義代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6)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7)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代表人訴訟,眾多人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類,可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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