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結算賬戶的管理
命題點一 結算賬戶的開立
結算參與人申請開立資金交收賬戶時,應當提交結算參與人資格證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申請表、資金交收賬戶印鑒卡、指定收款賬戶授權書等材料。
結算參與人同時應在中國結算公司預留指定收款賬戶,用于接收其從資金交收賬戶匯劃的資金。
命題點二 結算賬戶的管理(掌握)
(一)資金交收賬戶計息
中國結算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同業活期存款利率向結算參與人計付結算備付金利息。
結算備付金利息每季度結息一次,結息曰為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應計利息記入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并滾入本金。
(二)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
1.最低備付的含義
最低備付是指結算公司為資金交收賬戶設定的最低備付限額,結算參與人在其賬戶中至少應留足該限額的資金量。最低備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劃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須補足。
2.最低備付的計髯和調整
最低備付的計算公式為:
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上月證券買入金額/上月交易天數×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其中,上月證券買入金額不包括買斷式回購到期購回金額;對于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
債券品種(包括現券交易和回購交易)按10%計收,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品種按20%計收。在每月前3個營業日內,中國結算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
3.最低備付不足
資金交收賬戶余額不能滿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資金時,結算參與人必須在當日交收截止時點之前將不足部分劃入其資金交收賬戶;否則,構成資金交收違約。
命題點三 結算賬戶的撤銷
結算系統參與人無對應交易席位且已結清與中國結算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后,可申請終止在中國結算公司的結算業務,撤銷結算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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