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證券登記與交易結算
第一節 證券登記
命顥點一 證券登記概述(熟悉)
證券登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發行人建立和維護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行為。證券登記具有確定或變更證券持有人及其權利的法律效力,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也是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過戶的關鍵所在。
根據規定,證券應當登記在證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可以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
命題點二 證券登記的種類(熟悉)
證券登記按證券種類劃分,有股份登記、基金登記、債券登記、權證登記、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等;按性質劃分,有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等。
(一)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投資者后續進行買賣、轉讓、質押等流轉和處置行為的前提。
(1)初始登記的流程。
(2)按照證券類別和發行情況,可以對證券初始登記進一步劃分為股份初始登記、基金募集登記、債券發行登記、權證發行登記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發行登記。
(二)變更登記
(1)證券過戶登記:
①集中交易過戶登記。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參與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后,中國結算公司需要根據證券交易的交收結果在買方的證券賬戶上增加證券,在賣方的證券賬戶上減少證券,并相應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②非交易過戶登記。非交易過戶登記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協議轉讓、司法扣劃、行政劃撥、繼承、捐贈、財產分割、公司購并、公司回購股份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原因,發生的記名證券在出讓人、受讓人或賬戶之間的變更登記。
(2)其他變更登記。其他變更登記包括證券司法凍結、質押、權證創設與注銷、權證行權、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或回售、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購或贖回等引起的變更登記。
(三)退出登記
股票終止上市后,股票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應當及時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的退出登記手續。
債券提前贖回或到期兌付的,其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服務業務自動終止,視同債券發行人交易所市場退出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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