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證券存管制度的內容包括向投資者提供記名證券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股權登記變更、分紅派息以及股票賬戶查詢掛失等各項服務。( )
162、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方式。( )
16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后,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報告和托管報告。( )
164、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該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
165、證券交易所撤銷會員資格,須經專門委員會審定。( )
166、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存管后的證券實行流動性制度。( )
167、同一證券經營機構在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托買入和委托賣出時,可以不需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
168、資產托管機構有權隨時查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情況,并應當不定期核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情況,防止出現挪用或者遺失。( )
169、證券公司在代理客戶進行回購交易時產生的一切風險須由客戶承擔。( )
170、客戶開立專用證券賬戶,或者將普通證券賬戶轉換為專用證券賬戶,由客戶自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