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履行定期報告義務,于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統計報表及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
2.新中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建立始于1984年。( )
3.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1年開業。( )
4.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取決于金融衍生品價格的變動。( )
5.遠期交易是非標準化的,期貨交易是標準化的,且遠期交易與現貨交易一樣都以獲取標的物為目的,期貨交易則不然。( )
6.投資者、證券自營商都可以直接進入交易場所自行買賣證券。( )
7.現貨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8.指令驅動系統中,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對手是做市商。( )
9.在實際運用中,證券投資基金賬戶是我國目前用途最廣、數量最多的一種通用型證券賬戶。( )
10.證券交易所系統主機接受申報后,要根據訂單的成交規則進行撮合配對。符合成交條件的予以成交,不符合成交條件的,訂單失效。( )
11.同一投資者可以用不同的名稱分別開立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
12.證券經紀商對投資者的委托指令審查合格后,要將投資者委托指令的內容傳送到證券交易所進行撮合,這一過程稱為“委托”。( )
13.證券投資基金賬戶是只能用于買賣上市基金不可用于買賣上市國債的一種專用型賬戶。( )
14.對于同一類別和用途的證券賬戶,原則上一個自然人、法人只能開立一個。( )
15.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存款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 )
16.投資者超額申報認購配股,則超額部分不予確認。( )
17.配股繳款結束后,不論配股發行成功與否,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都要在T+7日進行除權。( )
18.證券投資基金按照其申購和贖回的方式不同,可以分為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 )
19.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上市開放式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
20.證券交易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
21.股份轉讓公司可以同時委托多家證券公司辦理股份轉讓。( )
22.股份轉讓中,申報買入股份,不足1手,只能一次性申報賣出。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10%。( )
23.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報價轉讓和交易所市場的結算方式和資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變凈額結算。( )
24.通過系統內轉托管辦理的上市開放式基金,T日即可通過轉入方證券業務部申請賣出基金份額。( )
25.我國開展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的初期,主要是為解決原STA0、NET系統掛牌公司的股份流通問題。( )
26.網上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屬于定價發行的類型,但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競價發行的特征。( )
27.證券公司自營買賣的主要對象是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等上市證券。( )
28.上市公司某位經理離職屬于內幕信息之一。( )
2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值的比例不得超過10%。( )
30.證券公司被中國證監會暫停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暫停期間可以簽訂新的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在業務恢復時該合同方可執行。( )
31.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主辦人員須具備5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經歷,且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 )
32.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單個會員管理的多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同一托管機構托管的,必須設立不同的交易單元進行交易。( )
3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購新股的,設申購上限,其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的總資產。( )
34.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會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交易活動應當通過自有專用交易單元進行,1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使用1個專用交易單元。( )
35.證券公司應當就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證券公司應當按月編制資產管理業務的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6.客戶委托資產可以是客戶合法持有的現金、股票、債券、房產、證券投資基金等資產。( )
37.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 )
38.客戶定向資產的托管機構應當是依法可以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
39.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第三方存管機構破產或清算時,客戶委托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
40.證券公司受理向客戶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后,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
41.客戶使用資金(證券)的金額和期限在授信額度和合同期限內可固定不變,并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期限計收利息(費用)為固定授信方式。( )
42.客戶融券期間,其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客戶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公司申報。( )
43.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交易提前了結。( )
44.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 )
45.證券公司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當月全體客戶和前5名客戶的融資融券余額。( )
46.當融資買人證券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50%計算。( )
47.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變動的應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
48.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交易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次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
49.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買斷式回購雙方的最終仲裁或訴訟結果報告的3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結果予以公告。( )
50.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所有買斷式回購掛牌品種只在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
51.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所有會員均可參與買斷式回購交易。( )
52.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準券回購的標準執行。( )
53.證券交易所債券回購交易雙方在報價時,直接輸入資金年收益率的數值,不可省略百分號(%)。( )
5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交易數額最小為債券面額10萬元,交易單位為債券面額1000元。( )
55.進行雙邊報價的參與者有義務在報價的合理范圍內與對手方達成交易。( )
56.深圳證券交易所現有質押式國債回購品種共有9個品種。( )
57.質押券欠庫的,如次一交易日未補充申報提交,或補充申報提交質押券后相關證券賬戶仍然發生質押券欠庫的,從該交易日起(不含節假日)向該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收取違約金。違約金=質押券欠庫量等額金額×0.5%。( )
58.自2006年5月8日起,債券現券業務和證券交易所新推出的新代碼質押式國債回購品種執行《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
59.申請送股時,上市公司應確保權益登記日不得與配股、增發、擴募等發行行為的權益登記日重合。( )
60.記賬式國債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發行后,登記結算公司根據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相關文件確認的結果,建立證券持有人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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