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采用經紀制交易方式,投資者必須委托具有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紀商在交易所內代理買賣證券,經紀商通過公開竟價形成證券價格,達成交易。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1.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價格較高的買入申報優先于價格較低的買入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于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2)時間優先原則。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即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2.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交易規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的主要交易規則有:
(1)交易時間。交易所有嚴格的交易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始和結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上海證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l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5:00~15:30為大宗交易時間。
(2)交易單位。交易單位是交易所規定每次申報和成交的交易數量單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個交易單位俗稱“一手”,委托買賣的數量通常為一手或一手的整數倍。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l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l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l00萬股(份)。
(3)證券交易的計價單位和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不同證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Ol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上海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為0.001美元,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為0.01港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4)報價方式。傳統的證券交易所用口頭叫價方式并輔之以手勢作為補充,現代證券交易所多采用電腦報價方式。
(5)價格決定。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競價交易采取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集合競價時【可確定開盤價】,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6)漲跌幅限制。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l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012年3月,上交所和和深交所完善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盤制度以加強對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監管。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當股票上市首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至14:57:(1)盤中成效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2)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4:57將其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首日等實行無價格漲跌限制的股票的盤中臨時停牌,參照該規定執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新股上市首日出現下列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1)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以上(含);(2)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20%以上(含);(3)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達到80%以上(含)。因第(1)項停牌的,當日僅停牌一次,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鐘,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的,當日14:55復牌。因第(2)(3)項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至當日14:55。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盤中臨時停牌的標準。比照適用于上述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還規定,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個交易日)出現的下列行為屬于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予以重點監控:(1)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單日累計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1‰的;(2)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進行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數量較大的;(3)在集合競價階段或收盤前15分鐘,通過高價申報、大額申報、連續申報、頻繁申報撤單等方式,嚴重影響新股開盤價或者收盤價的;(4)在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接近日內最高成交價時,以上不低于行情即時揭示的最低買入價格累計申報時點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價的2%。且數量較大的;(6)利用市價委托進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新股交易價格的;(7)上交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新股異常交易行為。
(7)(了解)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交易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
(8)交易行為監督。
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違規行為;買賣證券的時間、數量、方式受限行為;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的異常交易行為;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形;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9)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因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交易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并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的,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交易所通過網站及相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并向市場公告。
(10)信息發布。
交易規則看似平常,但正是這些交易規則組織起每日巨額的證券交易,保證了證券交易的高效、有序進行。
科目系列:2013證券基礎知識章節考綱與同步測試|基礎知識模擬題匯總|市場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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