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不得歸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基金的債權與不屬于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不同基金的債權不得相互抵銷。
(3)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主張強制執行。
(4)基金托管人對其托管的基金應當獨立設置賬戶,確保基金的完整與獨立。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