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陳述、信息誤導行為
1.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是指行為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的欺詐行為。
2.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的行為人主要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3.虛假陳述行為
(1)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在招募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3)證券交易場所、證券業協會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組織作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4)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在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虛假陳述。
(二)欺詐客戶行為
1.欺詐客戶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為了謀取不法利益,而違背客戶的真實意思進行代理的行為,以及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行為。
2.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