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券上市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這是指公司債券自發行日到還本付息日的期間不短于1年。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其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據此,可以計算和確定該公司債券的期限長短。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這是指發行人所申請上市的該種和該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可以多次發行公司債券,其累計發行額,即尚未到期的各次發行的各種債券(如期限長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轉換或不可轉換等)的總發行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這是指發行人一直處于具備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的狀態,也就是說發行人應當保持公司債券發行時的信譽狀態,而使該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實現,并且該公司債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喪失發行公司債券具備的條件,那么該公司債券到期時在還本付息上將發生風險。
(二)債券上市的申請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上市申請書、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保薦文件等。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司與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