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股票上市的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股票上市申請。發行人在股票發行完畢,召開股東大會,完成公司注冊登記后,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2.審查批準。《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符合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并抄報證券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
3.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公司登記文件。
(3)股票公開發行的批準文件。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5)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
(6)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7)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4.訂立上市協議書。股份有限公司被批準股票上市后,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協議,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三)股票上市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準后,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并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準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