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3)代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6)違約責任。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證券的代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證券公司在代銷期內,對所代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
5.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后的1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