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相對人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指定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以及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等。從強制執行的對象來看,一般是針對被執行人的財產。
但在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基金財產與信托財產一樣,既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投資于基金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也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鹭敭a的獨立性決定其既非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債務的擔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的擔保。因此,不論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債權人,還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債權人,都無權要求其債務人用基金財產償還債務,也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只有基金財產本身應當承擔的債務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