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白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口內,未接到通知書的白公告之口起四十五口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白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口內,未接到通知書的白公告之口起四十五口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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