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監管規定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必要的詢問、檢查。合格投資者所管理的證券賬戶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的交易行為等措施,國家外匯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資金匯出入等措施。托管人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將依法聯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資格的決定。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規定的,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的監管規定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托管人提供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活動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境內機構投資者運用基金、集合計劃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為等措施,國家外匯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資金匯出入等措施。托管人違法、違規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做出限制其托管業務的決定。境內機構投資者、托管人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