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內容如下:
要 點 | 內 容 |
股東會 |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按其所認繳出資額向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人。股東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董事會 | 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它是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設機關和常設機關,股東人數較少或公司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除外。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成員為3-13人。
董事會的職權為: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監事會 | 監事會為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常設監督機關,專司監督職能。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監事會由監事組成,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