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設立與發起設立程序的區別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如下:
1.發起人認購股份
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允許采取募集設立的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發起人必須認購占注冊資本總額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發起人的責任,減少社會公眾投資者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募股程序
發起人募股是公司廣泛吸收社會投資的一種方式,它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利益,影響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因而世界各國都對公開募股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請與審批、公開招募與認購股份、繳納股款。
3.召開創立大會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時,認股人根據招股說明書而認購股份,因認股而加入設立中的公司,對公司的設立經過并不詳細了解,他們只有通過創立大會才能夠行使其合法權利,對發起人的行為進行審查。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認股人的利益,許多國家在公司法中都規定了募集設立的公司在其設立過程中必須召開創立大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的股份股款繳足并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發起人應召集認股人召開公司創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