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必須履行“誠信義務”。基金管理人的目標函數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在處理業務時考慮自己的利益或為第三者牟利。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權利:
(1)按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運作和管理基金資產。
(2)獲取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主要有: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并管理基金資產。
(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