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準后,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并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準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