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必背數字篇:證券經紀
1.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后續評估。
2.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
3.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 不少于3年。
4.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5.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6.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任一次,強制離任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
7.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前接受審計發現違法違規經營的,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
8.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后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9.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的變更,審核通過后,中國結算公司于5個工作日內更改相應注冊資料,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證券賬戶卡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