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必背數字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1.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數字條件:
(1)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2.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數字文件:
(1)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2)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3)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
(1)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2)最近24個月內因執行行為違反行業規范 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3)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4.接受委托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1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5.因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份、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收購人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
6.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后15日內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收購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發出要約的原因及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7.財務顧問將申報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委托人和財務顧問終止委托協議的,財務顧問和委托人應當總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申請撤回申報文件,并說明原因。
8.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9.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協議的,委托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10.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1.上市公司在相關并購重組活動完成后,上市公司或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80%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開說明原因并道歉;未達到50%的,中國證監會可同時對財務顧問及其主辦人財務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12.財務顧問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幫公告。
13.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