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必背數字篇:執業行為
1.協會以外主體做出的、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獎勵信息等其他信息,會員應自收到對本單位及本單位從業人員獎勵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信息系統申報。
2.會員對本單位從業人員作出的處罰處分信息,會員應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3.經規定途徑采集的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會員應自收到撤銷、變更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4.獎勵信息、處罰處分信息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為5年。
5.查詢誠信信息符合規定條件、材料齊備的,協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誠信報告。
6.查詢記錄(誠信信息)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協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會員、從業人員的書面更正申請。(誠信信息)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年~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年~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9.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
10.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公司住所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金融產品說明書、宣傳推介材料和擬向客戶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11.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加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12.對提交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申請文件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13.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嚴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14.財務顧問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數字證明文件:
(1)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有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發行保薦、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經驗,且至少為3個證券發行承銷或保薦、并購重組項目的簽字人員的相關證明。
(2)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記錄的說明。
(3)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說明。
(4)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