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復習備考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小編為您整理了2019年7月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科目的真題考點,配合真題測試。考過的內容可能再考,一定要引起重視,重點復習。
【真題考點】退伙的類型
【考綱要求】掌握
【所屬章節】第一章 第三節 合伙企業法
【考點提煉】
1、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發生上述事由導致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019.7真題測試】
退伙是指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特定情形發生而退出合伙企業,失去合伙人資格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實踐中,退伙的情形不包括( )。
A.法定退伙
B.除名退伙
C.事實退伙
D.自愿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