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1.概念
發起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發起或設立行為的實施者。
2.資格
(1)自然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應與營利性質相適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工會、大學不可以)。
(3)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
①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
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
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外商發起人所占股本的比例要求:
屬于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股本不受限制;
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外商控股的或僅限于外商合資、合作的行業,不得違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不得作為國家禁止外商投資行業的公司發起人;
以公司作為組織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時,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例題8·不定項選擇題】
以下不可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 )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B.工會
C.國家撥款的大學
D.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
【答案】BC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資格:自然人、法人、外商投資企業。
3.法律地位
(1)發起人的權利
參加公司籌委會;推薦公司董事會候選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東的權利、公司不能成立時,在承擔相應費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產權。(2)義務
①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②賠償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③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虛假出資,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
④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例題9·單選題】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內不得轉讓。
A.1年
B.2年
C.3年
D.半年
【答案】A
【解析】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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