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后事項)
會后事項包括補報相關文件,并對招股說明書及摘要作相應修改,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會計師就公司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后是否發生重大事項分別出具專業意見等。
發審會會后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具體要求如下。
(1)公司發行股票前,發行人應提供會后重大事項說明,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會計師就公司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后是否發生重大事項分別出具專業意見。
(2)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標準。發行人如果滿足全部條件,不再提交發審會審核。
(3)擬發行公司最近1年實現的凈利潤低于上年的凈利潤或盈利預測數,或凈資產收益率未達到公司承諾的收益率,由發行監管部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4)封卷時,公司應在提供的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上明確注明“封卷稿”字樣及封卷稿提交時間,注明全體董事及相關專業中介機構簽署意見的時間。(5)證監會在公開發行前兩周左右通知通過發審會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要求其按照l5號文第四條的要求,報送會后事項的有關材料。
(6)發行公司在發審會通過后有重大事項發生或者需要重新上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將暫緩安排發行,無重大事項發生的,辦理最終封卷手續。
(7)在證監會將核準文件交發行人的當日或者發行公司刊登招股說明書的前一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應向發行監管部提交“承諾函”,承諾自提交會后事項材料日至提交承諾函日止(即最近兩周左右時間內),無《會后事項監管通知》(15號文)所述重大事項發生。如有重大事項發生的,應重新提交會后事項材料。
(8)按時提交承諾函且無重大事項發生的,證監會安排發行;未能按時提交承諾函或有重大事項發生的,證監會暫緩安排發行。
(9)在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提交有關說明后,經審閱無異議的,公司方能于第二日刊登補充公告。
要點五
(關于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后、股票未公開發行前更換中介機構的,要求如下。
1.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重新履行申報手續,重新辦理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受理手續。更換后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重新制作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并對申請文件進行質量控制。發審會后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原則上應重新上發審會。
2.更換簽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
更換后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審計報告出具新的專業報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要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機構重新履行核查義務。證監會視具體情況決定發行人是否需要重新上發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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