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信息披露概述
要點一
(信息披露的制度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依照《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部門規章等的規定,必須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信息披露。
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違反以上規定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且內容應當保持一致。根據《中國證監會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包括: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規范問答。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及其附錄和備查文件;招股說明書摘要;發行公告;上市公告書。
要點二
(信息披露的方式)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并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披露語言的選擇: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要點三
(信息披露的原則)
1.真實性原則:不得有任何虛假,與客觀實際相符。2.準確性原則:盡可能詳盡、具體、準確。
3.完整性原則:把能夠提供給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的情況全部公開。
4.及時性原則:在相關法規規定的時間內,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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