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9.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技術人員
10.公司治理
(1)機制設立。發行人應披露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運行情況,說明上述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同時,披露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各專門委員會的設置情況。
(2)違規情況。發行人應披露近3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3)資金占用和對外擔保情況。發行人應披露近
3年內是否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占用,或者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擔保的情況。
(4)內部控制的評估和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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