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在1998年之前,采取只控制發行規模的辦法。 ( )
172、增資發行B股,比照8股首次發行審批階段的程序辦理,無須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 ( )
173、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 )
174、在商業銀行最多可以發行占核心資本30%的次級債計人附屬資本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次級債和一 般準備等附屬資本之后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提高附屬資本在監管 資本中的比重。( )
175、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2/3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176、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
177、當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對重要事項的說明。( )
178、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30%;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 )
179、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 )
180、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為新設設立和派生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