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3年前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不會影響到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
171、股票發行核準制是指在股票發行之前,發行人必須按法定程序向監管部門提交有關信息,申請注冊,并對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這種制度賦予監管當局決定權。( )
172、簿記定價主要是統計投資者在不同價格區間的訂單需求量,以把握投資者需求對價格的敏感性,從而為主承銷商(或全球協調人)的市場研究人員對定價區間、承銷結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現等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據。( )
173、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過程中,發行人應當披露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可能增發股票所募集資金的用途,并提請董事會批準。( )
174、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符合關于完整經營實體的規定且業績需要模擬計算的,不得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將本次重組方案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 )
175、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
176、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需要聘請的中介機構除了財務顧問外還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托管銀行等。( )
177、發行人對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效益作出承諾并披露的,應列表披露投資項目效益情況;項目實際效益與承諾效益存在重大差異的,還應披露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