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過程中,自此次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
132、重置成本法的適用條件為:一是存在3個或3個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參照物,二是價值影響因素明確并可量化。( )
133、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由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
134、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為止。( )
135、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應在安排公司債券交易流通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公司債券交易流通審核情況。( )
136、總資產規模為1億元以上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應披露的交易金額,但應在申報時說明。( )
137、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條件,或者本次重組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
券,距本次重組交易完成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
138、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由2家以上的保薦機構聯合保薦。( )
139、證券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除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本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2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說明。( )
140、財務顧問接受委托人委托的,應當指定1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2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