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獲準后,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上市公告書。( )
172、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企業發行上市前,不得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諾。( )
173、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擬配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
174、內地企業申請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后須至少有兩名執行董事常駐香港。( )
175、主承銷商在未動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通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平衡市場對該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穩定市價的作用。( )
176、內地企業申請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需指定至少2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其中1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
177、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 )
178、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可以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
179、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的發行方式時,初步詢價后定價發行的,當網下有效申購總量小于網下配售數量時,應當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
180、內地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上市的最低市值需要達到3000萬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