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
162、在發行過程中,承銷人的分銷總額以其承銷總額為限。如發生超賣,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將不予辦理過戶,并書面報中國人民銀行和發行人。( )
163、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半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
164、輔導對象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具體接受輔導的為公司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4%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 )
165、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
166、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高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
167、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準備發行過程中,必須選聘境外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審計機構。( )
168、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成立后,可以不進行公告。( )
169、發行人應披露最近1年實際股利分配情況,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
170、發行人可將上市公告書刊載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其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或網站上的披露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