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的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BR>
112、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批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BR>
113、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E市的債券支付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3個月。(?。?BR>
114、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簡單。( )
11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包括: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規范問答、個案意見與案例分析。(?。?BR>
116、滬市投資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賬戶在申購日(簡稱“T日”)向上證所申購在上證所發行的新股,申購時問為T日上午9:15~11:30.下午1:30~3:O0。(?。?BR>
117、發行人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對所有募集資金運用所出具的專項報告結論。(?。?BR>
118、債券發行時,只能按照面值發行,不允許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BR>
119、依據《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人必須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 )
120、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須立即繳納全部股款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