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應建立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但募集的資金無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 )
132、內部收益率低于邊際資本成本的投資項目應接受。( )
133、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 ( )
134、承銷團中的副主承銷商數量的規定為承銷金額在5億元以上、承銷團成員在10家以上可設2—3家副主承銷商。( )
135、在各種融資方式中,收購公司一般應首先選用銀行貸款。 ( )
136、如果國債承銷價格定價過低,投資者就會傾向于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已流通的國債,而不是直接購買新發行的國債,從而阻礙國債分銷工作順利進行。( )
137、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全部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
138、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評級委員會制度,評級委員會是確定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初級機構。( )
139、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應當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 )
140、當一個公司減少權益融資時,它的權益融資成本將會下降,融資總成本也將下降,所以,根據凈收入理論,降低權益融資能增加企業市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