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主承銷商應當于報送發行申請文件三天之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承銷商備案材料。 ( )
152、中國香港的招股章程必須符合香港公司條例、聯交所上市規則及公司登記規則的要求。 ( )
153、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要求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 )
154、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
155、國有資產折股時,在凈資產不完全折股后,股東權益不等于凈資產。 ( )
156、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管理屬于市場主導型,即注冊制。( )
157、依據《第1號準則》,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的扉頁中,發行人董事會應聲明對其已批準的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共同的及個別的責任。
( )
158、審核過程中,發行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委托具備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資料進行專項復核。 ( )
159、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應當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
160、中介機構確定以后,企業應積極配合各中介機構工作。一般以主發起人為牽頭召集人,成立專門的工作聯系和協調小組,經常召開工作協調會,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股份制改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