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公司設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企業。( )
132、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地方式通常為公開發行加國際配售。( )
13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中,要求在指定報刊及網站披露的文件包括:主承銷商的推薦文件、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的摘要和發行公告。( )
134、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135、商譽作為無形資產可以作價人股。( )
136、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來說,發起人通常是公司的大股東;對于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來說,發起人是公司的全部股東。( )
137、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只能通過公開發行方式發行。( )
138、公司創立大會由認股人和董事組成。( )
139、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中,財務公司應設立3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請前3年利潤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 )
140、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名稱冠“高科技”或“科技”字樣的,應說明冠以此名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