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出臺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薦家數的辦法,以后由國家確定發行額度,發行申請人需要由主承銷商推薦,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國證監會核準。( ?。?
2.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其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
3.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
4.證券發行監管要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增強信息披露的權威性和完整性。( )
5.經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
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通過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7.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
8.公司因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
9.擬發行上市公司以出讓方式從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應保證有較長的租賃期限和確定的取費方式。( ?。?
10.關聯關系主要是指在財務和經營決策中,有能力對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方式或途徑,主要包括關聯方與發行人之間存在的股權關系、人事關系、管理關系及商業利益關系。( ?。?
11.法律意見書是律師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問題依法明確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
12.工作底稿是評價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是否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
13.在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過程中,發行人最近1年的凈利潤可以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
14.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用途。( )
1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3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
16.參加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的,有關部門依據具體情況暫停或取消其網上配售對象資格。( ?。?
17.若《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一——招股說明書》的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修改,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
18.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原則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把能夠提供給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的情況全部公開。( )
19.為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所有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
20.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可以與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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