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股份前,其持有人具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
132、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1年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
133、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5 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3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
134、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
135、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
136、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l次跟蹤評級報告。( )
137、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對投資銀行項目實施合理的項目進度跟蹤、項目投入產出核算和項目利潤分配等措施。( )
138、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無須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 )
139、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后l0日內,將正式印刷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三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 )
140、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制定發行計劃,在計劃內各期票據的利率形式、期限結構等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