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的差異如下:
答:(1)兩者的本質差異。證券經紀業務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證券經紀業務的基本要素是市場席位進入、賬戶管理、結算清算,其功能是幫助客戶完成交易;投資顧問業務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收取服務報酬,其功能是幫助客戶實現資產增值。
(2)兩者的邊界。證券經紀、投資顧問是券商提供的兩種基本證券服務。兩者聯系緊密,實踐中可以同時提供,立法上需要界定其邊界。對于券商提供與證券經紀業務密切相關的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為此顧問服務行為收取特別報酬的情形(即僅收取經紀傭金而沒有約定傭金中包含顧問服務費用),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在投資顧問的定義中將其排除,歸為證券經紀業務。香港地區相關規定明確,證券經紀商提供與證券經紀業務密切相關的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為此顧問服務行為收取特別報酬的,不需要在第1類證券經紀牌照的基礎上,再取得第4類證券投資咨詢牌照。
從美國、香港地區市場的法律界定看,是否約定收取顧問服務報酬,是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免費顧問服務情形)的區別之一。我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簽訂協議、單獨收取費用,且收取的證券經紀業務傭金不超過規定上限的,無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則。這種規定與境外市場的法律界定基本吻合。
(3)兩者融合情形。證券經紀服務和投資顧問服務在收費上會有融合,約定傭金中包含顧問服務報酬,是間接獲取顧問收入的一種普遍方式。如自1980年代,美國券商探索出現兩種賬戶:一是基于固定費用的賬戶,與客戶約定提供經紀交易、投資建議等服務,每年收取固定傭金報酬;二是基于資產收費的賬戶,與客戶約定提供經紀交易、財富管理等服務,按客戶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報酬。兩種賬戶是否屬于投資顧問服務曾有爭議,引發數起客戶糾紛。SEC曾發文明確兩種賬戶屬于證券經紀服務。但美國高法審理判決認為,兩類賬戶具有投資顧問業務的基本要素,應當歸為投資顧問業務,并要求SEC取消有關文件。目前,SEC仍將兩種賬戶納入投資顧問業務范疇管理。
(4)我國證券公司的實踐。近年來,部分證券公司已經在證券經紀服務基礎上,探索向客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與客戶簽訂獨立于《委托代理買賣合同》的書面服務合同,或者由客戶申請簽訂顧問服務申請表,約定投資建議、理財規劃服務內容,通過固定費用、差別傭金等方式收取服務報酬。這種探索已經不同于證券公司的免費咨詢服務,應當屬于投資顧問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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