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法》修訂版更加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嚴,強化證券公司銷售責任,投服中心深度介入等等。
一、信息披露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或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二、投資者保護
第六章投資者保護共新增條款8條,主要圍繞投資者權益展開,以下提煉每條條款的主旨內容。
條款 | 提要 | 解析 |
第88條 | 強化證券公司銷售責任 | 銷售產品前,證券公司要了解客戶信息,揭示產品風險,提供相應的產品及服務。 |
第89條 | 普通投資者舉證責任倒置 |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舉證無違規及誤導/欺詐,不能證明應賠償。 |
第90條 | 公開征集股東權利 |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1%以上股東或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
第91條 | 資產收益權-分配現金股利 | 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上市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
第92條 | 債券持有人保護 | 公開發行債券的,應設置債券持有人會議;發行人應為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
第93條 | 受托協議先行賠付 |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
第94條 | 投資者可申請調解,支持訴訟 | 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95條 | 代表人訴訟 (★★★) |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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