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的影響,大部分公司都是采取在家辦公或延遲復工,那么延遲復工的工資怎么算?沒有上班也能拿工資嗎?核算標準是怎樣的呢?跟學霸君一起來了解一下。
關于2月份工資計算和發放,有這么幾點需要注意。
1)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的工資
原2020年春節假期為1月24日至1月30日,但因新冠疫情爆發,為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國務院辦公廳規定假期延長至2月2日,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的工資應正常發放。
同時,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仍堅守崗位的勞動者,可以安排調休,不能安排調休的,需要依照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費。
2)2020年2月3日后的工資
國家并未規定上述期間仍延長為春節假期,因此需要依照企業住所地或者辦公地相關政府機構公布的通知等法規約定的內容為準。
政府機構明確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9日的,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資應正常發放,比如上海、江蘇省和福建省。
政府機構未出臺相關政策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9日的,企業可以下發通知,具體約定一下2020年2月3日后工資發放細則。
3)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治療期間、隔離期間的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20]5號文指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4)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員工工資(包括返崗隔離期)
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不足以折抵未返崗天數的,可通過如下方式核發工資:
企業與員工簽訂《優先休假協議》,協議約定未返崗期間,企業正常發放工資,待返崗后員工每星期多工作一天,用以折抵未返崗期間的假期,未折抵完畢前員工離職的,企業可以將提前發放的工資扣發。
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簽訂《待崗協議》。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企業住所地或辦公地法律法規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最低生活費,比如北京市最低生活費為北京市最低工資的70%。
如果勞動者同意填寫請假單的,則可依照企業原有規章制度規定扣罰假期工資。
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的員工工資,企業應按正常工資支付。
2020年2月份工資計算規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月1日-2日延長春節假日,其中2月1日為休息日。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延遲復工,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政府機構明確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9日的,比如上海、江蘇省和福建省,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屬于休息日,工資應正常發放。2月應出勤日為15日,當月計薪日為21日。
政府機構未出臺相關政策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9日的,2月應出勤日為20日,當月計薪日為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