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責任
1.船長對造成某輪擱淺沉沒及船員遇難負主要責任
(1)船長未按規定指揮船員進行封艙,存在嚴重過失。船舶封艙是船舶保持風雨密和浮力的前提,也是保證海上航行安全的條件和基礎。某輪船長未遵守公司“開關艙操作規程”中關于“船舶出海前必須封艙,進靠碼頭裝卸貨時才能開艙,航行中艙須經船長同意”的規定,平時航行經常不封艙,此次從某港開航時又未指揮封艙。在收悉天氣預報后,船長明知大風浪即將來臨,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船舶能在事故前一日晚潮順利進港,沒有采取封艙措施。在第一次進港未成功后,明知船舶必將在海上遭遇大風浪,存在很大危險,仍未采取封艙等相應防范措施。
(2)船長對遇險局勢判斷失誤。船舶擱淺、上浪、傾斜后,船長沒有認真分析當時的環境和形勢,對局勢判斷失誤(擔心船舶會迅速傾覆),使船員在不當的時機和惡劣的氣象條件下棄船登筏。
2.船舶經營人對某輪擱淺沉沒和船員遇難負有責任
船舶經營人,作為一個從事海上運輸的企業,長期直接經營管理某輪,卻一直未能發現某輪配備的救生筏是漁用簡易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的規定,存在嚴重疏忽和過失。
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公司抓制度落實不夠,對某輪長期存在航行中經常不按規定封艙等嚴重違反了公司安全制度的情況,檢查督促不力。未及時予以指出并整改。另外,此次事故發生前,公司從天氣預報中得知將有大風浪,但沒有及時提醒船長采取封艙等有效防范措施。公司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嚴重過失。
3.該縣港務管理局在履行保持航道、航標設施處于良好技術狀態等職責方面存在過失,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該縣港務管理局作為本縣海運公司的直接上級主管部門,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力度存在不足。此外,該縣港務管理局在履行《某港港口管理暫行辦法》和該縣人民政府有關文件賦予的入海航道、航標維護管理等職能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未能保持航道、航標設施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
據此聯合調查組建議,為加強管理,吸取教訓,按“四不放過”原則,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追究該港務管理局海運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鑒于船長等當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或失蹤,故免于對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