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課堂筆記-第七講重大危險源辨識與監控
第四章重大危險源辨識與監控
大綱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基礎知識及辨識標準的掌握程度;對重大危險源的評價與監控措施的掌握程度。
本章大綱變化情況:與2004年大綱要求相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重大危險源的基本知識及辨識標準
1.熟悉重大危險源的基本知識;
2.掌握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方法。
本講大綱變化情況:
1、與2004年大綱要求相同
本講要點:
1、重大危險源的基本知識
2、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方法
內容講解:
一、重大危險源的基本知識
第一節 重大危險源的基礎知識及辨識標準
一、重大危險源的基礎知識
1976年意大利塞維索工廠環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人傷亡,迫使22萬人緊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氣爆炸事故,使650人喪生、數千人受傷;1984年印度博帕爾市郊農藥廠發生甲基異氰酸鹽泄漏的惡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萬人中毒受傷且其中大多數人雙目失明,67萬人受到殘留毒氣的影響。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學危險品倉庫爆炸火災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傷,損失2億多元;1997年6月27日,北京東方化工廠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億多元。
1993年6月第8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將“重大事故”定義為:在重大危害設施內的一項活動過程中出現意外的、突發性的事故,如嚴重泄漏、火災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并導致對工人、公眾或環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嚴重危險。對重大危害設施定義為:不論長期地或臨時地加工、生產、處理、搬運、使用或儲存數量超過臨界量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或多類危險物質的設施(不包括核設施、軍事設施以及設施現場之外的非管道的運輸)。
我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l8218—2000)中將重大危險源定義為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一)國內外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研究與發展概況
歐共體在1982年6月頒布了《工業活動中重大事故危險法令》,簡稱《塞韋索法令》)。為實施《塞韋索法令》,英國、荷蘭、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等歐共體成員國都頒布了有關重大危險源控制規程,要求對工廠的重大危害設施進行辨識、評價,提出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應急預案措施,并向主管當局提交詳細描述重大危險源狀況的安全報告。
1996年,歐共體頒布了《塞韋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員國從1999年起開始執行。從1999年2月起,《塞韋索法令Ⅱ》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韋索法令》,新法令是強制性條約。《塞韋索法令Ⅱ》有兩層目標:一是預防包括危險物質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減輕事故對人和環境的影響后果。《塞韋索法令Ⅱ》對法令適用范圍、重大危險源相關的用地規劃等進行了修訂。
英國于1999年頒布了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COMAH),它與《塞韋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條例根據企業內危險物質的數量列出了兩個層次水平。主管機構由職業安全執行委員會、英國及威爾士環保機構和蘇格蘭環保機構共同組成。企業管理者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預防重大事故和減輕事故災害對人和環境的影響。
1985年6月,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關于危險物質應用和工業過程中事故預防措施的決定。1985年10月,國際勞工組織(ILO)組織召開了重大工業危險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討論會。1988年,IL0出版了《重大危險源控制手冊》。1991年,ILO出版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實施細則》。1992年國際勞工大會第79屆會議對預防重大工業災害的問題進行了討論。1993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第174號公約)和建議書,該公約和建議書為建立國家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奠定了基礎。
為促進亞太地區的國家建立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ILO于1991年1月在曼谷召開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區域性討論會。1992年lO月,在ILO支持下,韓國召開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研討會。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國、馬來西亞和巴基斯坦等國建立了國家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已辨識出600多個重大危險源;泰國已辨識出60多個重大危險源。ILO將來的重點是,進一步支持建立國家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第一步是在確定的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表的基礎上,辨識重大危險設施和裝置,然后逐漸實施企業危險評價、整改措施和應急預案。ILO將與其他國際組織一起共同促進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的實施,提供技術援助,幫助有關國家對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
美國于1990年提出了《過程安全管理標準(RMPR)》和《清潔空氣行動修正案(CAA)》,要求雇主進行危害辨識,對所有危害以嚴重度進行分級,并采取適宜的控制措施,如應急計劃等等;鼓勵建立用以針對危險物泄漏的社區化學品安全體系。
1996年,澳大利亞國家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NOHSC)頒布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國家標準和實施控制規定,并在2001年7月25日批準公布了重大危險源的第一個年度公告。以后每年將定期發布澳大利亞重大危險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澳大利亞在本年度內重大危險源控制實施情況總結;國外重大危險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規進展及對比;出現的突發性問題;重大危險源控制有效性分析以及提高改進計劃。重大危險源是NOHSC建議國家強制控制的7個需優先考慮的類別之一。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始重視對重大危險源的評價和控制,“重大危險源評價和宏觀控制技術研究”列入國家“八五”科技攻關項目。該項研究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思想和評價方法,為我國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價、分級監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術依托。為將科研成果應用于生產實際,提高我國重大工業事故的預防和控制技術水平,1997年,原勞動部選擇北京、上海、天津、青島、深圳和成都等6城市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繼上述6城市實施重大危險源普查之后,重慶市、泰安市以及南京化學工業集團公司等地方政府和企業也已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和監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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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國在2000年頒布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隨后《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提出了明確要求。
2004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河北、遼寧、江蘇、福建、廣西、甘肅、浙江、重慶開展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試點工作,積累經驗,以便在全國推廣。
在重大危險源控制領域,我國雖然取得了一些進展,發展了一些實用新技術,對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為重大工業事故的預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礎。但由于我國工業基礎薄弱,生產設備老化日益嚴重,超期服役、超負載運行的設備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國工業生產中眾多的事故隱患,而我國重大危險源控制的有關研究和應用起步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統,同歐洲以及美國等工業發達國家的差距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