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5號令《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將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類見表9—1。
表9一l 水上交通事故統計方法

注:①凡符合表內標準之一的即達到相應的事故等級。,
②本規則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數或本級;“以下”不包含本數或本級。
8.民航飛行事故
根據國標《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GB 14648--1993)的規定,航空飛行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重大飛行事故、一般飛行事故。
(1)特別重大飛行事故。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1)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飛行事故。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飛行事故:
1)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最大起飛質量2 250 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飛行事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飛行事故:
1)人員重傷,重傷人數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飛質量2 250 kg(含)以下的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飛質量2 250~50 000 kg(含)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飛質量50 000 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5%(含)者。
9.農業機械事故
《農業機械事故統計報告暫行規定》將農業機械事故分為:
(1)輕傷事故,是指沒有重傷和死亡的事故;
(2)重傷事故,是指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而沒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l~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10.漁業船舶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農業部、農漁發[2004】13號)將漁業船舶事故分為:
(1)小事故:船員有傷殘,但無人員死亡與失蹤,或者海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1~10萬元,內陸水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0.1~10萬元;
(2)一般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蹤l~2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
(3)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蹤3~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
(4)特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蹤10~2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 000萬元及以上;
(5)特別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蹤30人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