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分立、合并或轉讓時,新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這意味著無論企業的組織形式如何變化,員工的工傷保險權益都應得到保障。此外,若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則承繼單位還需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以確保工傷保險關系的連續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行承包經營的情形下,雖然可能存在多個相關方,但工傷保險責任仍由職工實際勞動關系所在的單位承擔。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因企業內部結構調整而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對于被借調期間受傷的職工,其工傷保險待遇也應由原用人單位負責支付,不過雙方可通過協商確定具體的補償辦法。
總之,《工傷保險條例》通過明確各方義務,有效維護了勞動者在面對單位變動時應有的社會保障權利。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分立合并轉讓的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