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如下:
用人單位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職工或近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通過這些規定,確保了工傷認定申請的及時性,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工傷認定的材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