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事故報告中的主要職責包括:
接收和傳遞事故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
組織應急救援:接到事故報告后,政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搶救遇險人員,控制事態發展。
向上級報告: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以確保上級政府能夠及時掌握事故信息并采取相應措施。
信息發布:政府部門應當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確保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穩定。
通過這些職責,政府部門能夠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理中發揮關鍵作用,確保事故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事故報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