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以下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例如,工人在車間操作機器時受傷。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例如,工人在上班前準備工具時或下班后清理工作現場時受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例如,保安在執行任務時被襲擊受傷。
患職業病的:
例如,長期接觸有害物質導致的職業病。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例如,銷售人員出差途中遭遇車禍受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例如,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騎自行車被機動車撞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例如,其他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特殊情形。
通過這些規定,確保了職工在各種情況下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工傷保障,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認定為工傷